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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内先后犯强奸和故意杀人罪 累犯与再犯的区别

2016-12-16 14:48:33 来源:


五年内先后犯强奸和故意杀人罪 累犯与再犯的区别

案情简介:五年内先后犯强奸和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张某1994年7月19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9年11月8日刑满释放。2002年1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因不满其女友谷某某(甲)(被害人,曾用名谷某某(乙),殁年21岁)向其提出退婚,酒后翻墙进入河南省舞阳县××镇××村谷家院内,强行闯入堂屋,拿起案板上的菜刀追赶谷。张某在院门口追上谷某某(甲)后,持菜刀砍击谷头部等处数刀,致谷颅脑严重损伤死亡。谷某某(甲)的母亲冯某某(被害人,时年49岁)欲夺菜刀,张江伟又持菜刀砍击冯头部、双手等处数刀,致冯重伤。张某作案后翻墙逃离现场。

法院判决:张某五年内先后犯强奸和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死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因不能正确处理婚恋纠纷,持菜刀砍击二被害人要害部位多刀,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张某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说明其不思悔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刑四终字第222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律师说法:累犯与再犯的区别

累犯与再犯不同,一般意义上,所谓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也即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犯罪的人。就再犯而言,后犯之罪在实施的时间上并无限制,既可以是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实施的,也可以是在刑满释放之后实施。累犯与再犯的相同之处主要表现为:都是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了犯罪行为。累犯与再犯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累犯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的犯罪(特殊累犯除外);而再犯前后罪没有此种限制。(2)累犯必须以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和后罪应受一定的刑罚处罚为成立条件(特殊累犯没有限制,只要求受过刑罚处罚即可,哪怕只单独判处过附加刑);而再犯,并不要求前后两罪必须判处一定刑罚。(3)累犯所犯后罪,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特殊累犯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的任何时间)实施;而再犯的前后两罪之间并无时间方面的限制。也就是说再犯包含了累犯。

上文就是关于“五年内先后犯强奸和故意杀人罪  累犯与再犯的区别”的案件介绍。关于更多的累犯和再犯的刑事法律知识最好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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